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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小摊小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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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小摊小贩具体情况具体处理:
1、首次摆摊被抓,一般城市管理部门会以教育为主,提醒摆摊需要办理的证件,催促马上办理;
2、数次被抓,并且没有办理相关营业执照,部门会教育、处罚并用的方针,针对不同情况罚款也不同。
流动商贩占道经营处理办法:
1、流动摊点的管理:执法人员执勤过程中对当场能发现流动摊点执法队员对摊贩进行劝导。其次对屡教不改的流动摊贩,执法人员首先经局领导批准对其流动经营物品和工具进行先行登记保存,责令当事人七日内来我局接受处理。处理方式首先进行警告处理,要求当事人书写承诺书,对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依照有关法律条文进行处罚;
2、占道经营的管理:首先本着以人为本、方便市民的原则,改变管理模式,根据城市道路功能、道路等级、交通状况等因素,将城市道路划分为禁设区、规范区,分级管理占道经营。在不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不妨碍交通和不影响市民生活的前提下,在部分居民小区周边规范设置占道摊点,满足市民生活需求。同时处罚与管理相结合,对一些长期违规占道经营的商户会安排专人对其占道经营行为进行立案查处,依据法律处罚。
综上所述,执法人员执勤过程中对当场能发现流动摊点执法队员对摊贩进行劝导。其次对屡教不改的流动摊贩,执法人员首先经局领导批准对其流动经营物品和工具进行先行登记保存,责令当事人七日内到接受处理。处理方式首先进行警告处理,要求当事人书写承诺书,对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依照有关法律条文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三)在城市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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