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废没有时间期限。如果普通票面上加盖有限期使用章的,应在允许使用期限内开具和使用,超过期限的视为作废。专用在开票日期后90天内要认证,否则不能抵扣。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开具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的,必须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