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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员工失职罪量刑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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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量刑标准及司法解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或滥用职权,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将受到刑罚处罚,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最高和最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在灾害防控、电信市场管理等方面的失职罪行应受到的处罚。判决处理需基于法律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

法律分析

一、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量刑有什么标准?

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量刑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的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的规定,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国有电信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电信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

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论。

对于国有企业人员存在失职的行为,是需要基于上述法律中规定的量刑标准来进行合法的判决处理的,特别是对于失职的认定上,可以由司法机关来进行调查取证处理,如果造成了严重的违法事实的,还需要基于实际来进行判决处理。

结语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对于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行,量刑标准明确规定。如果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滥用职权导致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若导致特别重大损失,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其适用范围。对于国有企业人员的失职行为,需要依法判决,尤其是在失职认定上,司法机关将进行调查取证,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判决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法(1982): 第二条 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

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领导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国家监察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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