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级肢体残疾属于轻度残疾。
残疾人监护制度建设和完善方法如下:
1、监护人资格条件:进一步明确监护人的资格条件,确保受监护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2、监护人产生方式:制定监护人产生的程序和标准,明确监护人产生的途径和条件,并加强相关申请流程的规范和管理;
3、监护利义务:制定监护利义务的具体内容和,并建立监督机制,确保监护人履行职责;
4、监护人培训机制:建立监护人培训机制,为监护人提供必要的法律、心理、护理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5、社会组织参与:鼓励并引导社会公益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残疾人监护服务,提供相关支持和服务。
伤残鉴定标准划分依据具体如下:
1、一级伤残
(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二)意识消失;
(三)各种活动均受到而卧床;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二级伤残
(一)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二)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三)不能工作
(四)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3、三级伤残
(一)不能完全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二)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三)明显职业受限;
(四)社会交往困难。
4、四级伤残
(一)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二)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三)职业种类受限;
(四)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5、五级伤残
(一)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二)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三)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四)社会交往贫乏。
6、六级伤残
(一)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二)各种活动降低;
(三)不能胜任原工作;
(四)社会交往狭窄。
7、七级伤残
(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二)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三)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四)社会交往降低。
8、八级伤残
(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二)远距离流动受限;
(三)断续工作;
(四)社会交往受约束。
9、九级伤残
(一)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二)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三)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10、十级伤残
(一)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二)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三)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综上所述,四级肢体残疾属于轻度残疾,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可以自食其力,没有任何残疾补助,只有重度残疾才可以享受残疾补助。
【法律依据】:
《残疾人教育条例》第二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禁止任何基于残疾的教育歧视。残疾人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并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全面提高其素质,为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