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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争议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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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先后签订有代明、保密协议,另有申请人处的考勤表,其可作为证据证明申请人确实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尽管申请人在这期间进行过改名,但这不影响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在其公司连续进行工作的认知,也不改变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的事实。

一、诉前财产保全时应向交那些材料

1、经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两份;

2、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如果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本、居住证等;如果申请人是法人(如公司、企业等)的,应提交法人的主体登记资料、组织机构代码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诉讼代理人主体资格证明等;

3、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如果被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如:机关的户籍登记资料、居住证登记资料、事处或社区工作站出具的经常居住地址证明等证明材料;如果被申请人是法人(如公司、企业等)的,应提交法人的主体登记资料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明;

4、申请查封的财产属于被申请人的所有权证明,如房产登记中心的房屋产权信息单、银行开户证明等;

5、经担保人签名或盖章的担保书一份,申请人以外的自然人为担保人的,担保人还需要在窗口工作人员面前签章担保书;

6、担保财产价值与申请查封价值相当的证明材料一份,如银行账户明细,按揭房产价值证明等;

7、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合同书、有关债权债务证明文书等。

二、财产保全解除的条件问题

财产保全的解除条件法无明确规定,但根据《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结合司法实践,财产保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可解除:1、冻结存款的期限超过了6个月,人民未办理继续冻结手续的;2、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利害关系人在15日内未起诉的;3、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人民同意其撤回申请的;4、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5、人民确认被申请人申请复议意见有理,而作出新裁定,撤销原财产保全裁定的;6、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生效的法律文书,财产保全已没有存在意义的。

条件4是当前民诉法教程中的统一提法,该条把“被申请人提供担保”作为解除财产保全的唯一条件非常不妥。“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只应是解除保全的条件之一,是否应当解除还需经满足其他要件并经审查决定。

有些民诉法教程中将条件6中的“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生效的法律文书”表述为“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生效判决的义务”,笔者认为此种说法是片面的。如当事人虽然达成了调解协议,但调解书却附有一定的履行期限,在被申请人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时就解除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一旦被申请人不履行调解书义务时将可能导致执行障碍。《意见》第109规定,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从该条不难看出,“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生效的法律文书”方能体现立法本意,而“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生效判决的义务”的表述是不妥当的。

三、申请劳动仲裁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劳动仲裁申请书(详细陈述申请事项事实理由,一式两份或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供;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当面签订并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同时提交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被申请人工商注册信息资料;

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暂住证、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表(单)、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以及被处罚凭证和被开除、除名、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或证书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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