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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协议补偿金如何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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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协议补偿金要这样约定: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但是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补偿金额或者标准,合理的补偿应当与员工的收入情况相一致,还应综合考虑到这一商业秘密带给用人单位的利益,竞业的时间长短,区域范围的大小等情况。

部分法规条例对这个问题做出过相应处理,如《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规定,企业应当向被人支付补偿费,年补偿费不得低于该员工离职前一年的报酬总额的1/2。《珠海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规定,企业与员工约定竞业的,在竞业期间年补偿不得低于该员工离职前一年从该企业获得的年报酬总额的1/2。

总之,具体的补偿金额应结合员工在职时的岗位、工资收入、承担竞业的期限、范围等因素确定补偿金标准。员工应企业的要求签订竞业协议,自愿择业,员工的生活质量不应因此受到影响,这应当作为确定补偿费给付标准的基本原则。

竞业的具体都包括:

(一)员工的义务

1、未经甲方同意,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甲方同类的行业;

2、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2年内不得到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

3、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2年内不自办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者从事与甲方商业秘密有关的产品的生产。

(二)用人单位的义务

从乙方离职后开始计算竞业时起,甲方应当按照竞业期限向乙方支付一定数额的竞业补偿费。补偿费的金额为乙方离开甲方单位前一年的基本工资[不包括奖金、福利、劳保等]。补偿费按季支付,由甲方通过银行支付至乙方银行卡上。如乙方拒绝领取,甲方可以将补偿费向有关方面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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